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業(yè)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增強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示范和帶動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以市政府名義開展,是石家莊市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組織,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質量強市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市政府質量獎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報請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實施;每屆評選表彰組織獎、個人獎各不超過10個。
第四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自愿申報、好中選優(yōu)、動態(tài)管理。
第五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要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緊密結合我市重大戰(zhàn)略需求,借鑒和吸收國際和國內先進的卓越績效管理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fā)展及時修訂。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市政府設立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評委”),統(tǒng)一領導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市質評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委員由市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企業(yè)家以及消費者代表等組成。主要職責是:審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提出授獎建議名單。
第七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為市質評委的辦事機構,承擔市政府質量獎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組織擬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報市質評委審定;建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guī)?并適時更新;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和管理工作;組織評審標準的宣傳貫徹、典型經驗及成果的總結交流和推廣工作。
第八條各縣(市、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根據行業(yè)、地區(qū)發(fā)展情況,有計劃地培育、指導先進組織和個人爭創(chuàng)市政府質量獎。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九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二)在石家莊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設立;(三)積極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不斷創(chuàng)新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四)堅持質量第一的發(fā)展理念,崇尚優(yōu)秀質量文化,在質量水平、創(chuàng)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無重大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無相關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十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二)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且在石家莊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質量工作不少于3年;(三)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chuàng)新意識,在質量管理實踐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經驗或成果,為區(qū)域、行業(yè)、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四)恪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規(guī)范,無相關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已經獲得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重復申報;曾申報但未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可繼續(xù)申報,但評審標準要求的卓越績效評價指標,較上次申報應有較大提高。
第四章申報及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通知公告。每次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前,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制定評選方案,經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印發(fā)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發(fā)布相關公告。
第十三條申報推薦。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按規(guī)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證實性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予以注明。符合條件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在本組織或所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向各縣(市、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遞交申報材料。各縣(市、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簽署審核意見,經縣(市、區(qū))質量強縣戰(zhàn)略議事協(xié)調機構同意后向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推薦。
第十四條資格審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組織對申報材料主體資格、申報渠道、材料規(guī)范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征求市有關部門意見,形成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材料評審。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页闪⒉牧显u審專家組。材料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打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建議名單,征求市表彰獎勵主管部門意見后,呈報市質評委主任審批。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審批后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名單及主要業(yè)績、事跡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同時,對公示的申報個人通過網絡投票等方式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根據公示情況,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名單。
第十六條現場評審和現場答辯?,F場評審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guī)斐槿<页闪F場評審專家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進行現場評審打分,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現場答辯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公開征集社會公眾評委,從自愿報名的社會公眾中隨機抽取評委,與專家評委共同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的現場答辯進行打分,分數計入最終得分。
第十七條綜合提名。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匯總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公眾滿意度測評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和授獎候選名單,提請市質評委審議。
第十八條市質評委審議。市質評委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研究審議市政府質量獎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和授獎候選名單,提出授獎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公示表彰。將授獎建議名單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經調查屬實的,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請市質評委取消其授獎建議名單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經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條市政府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并頒發(fā)證書、獎牌或者獎杯。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勵人民幣100萬元;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個人獎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
第二十一條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勵經費主要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改進與創(chuàng)新、質量技術攻關、標準化建設、人員培訓和優(yōu)秀員工質量獎勵、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等。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不得向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tǒng)一安排。
第六章宣傳推廣及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fā)揮典型帶動和示范引領作用,并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獎杯,或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市政府質量獎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六條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者獎杯,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開,10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七條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3年內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guī)、違紀情形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獎杯,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獲獎組織發(fā)生組織架構、質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變更等情況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出具審核意見的所在地縣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各縣(市、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獲獎組織進行回訪,動態(tài)了解獲獎組織的經營狀況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持續(xù)改進提升。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標識、獎牌(杯)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堅持高度負責、實事求是,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標準、程序進行評審,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的商業(yè)秘密。對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2日市政府印發(fā)的《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石政發(fā)〔2017〕3號)同時廢止。